(2024)闽03破9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李海青的申请,于2024年10月14日裁定受理莆田市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担任莆田市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莆田市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1月22日前向莆田市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国资大厦十二层福建众益律所事务所,邮政编码:,联系人:林丽婷,联系电话,翁争霞,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莆田市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莆田市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1月29日上午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地点为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楼第十一法庭(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园东路1068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请于2024年11月29日上午8时30分到会议地点报到。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变更的,本院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供稿:民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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